鳳山區農會保險部
【申請農保、健保要點】
◎如何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
壹、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,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
一、 年滿十五歲以上者
二、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
三、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
四、 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,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 自有農地者:以本人、配偶、同戶滿一年之直系血親、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平均每
人面積0.1公頃以上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以上,從事農業生產者。
(二) 承租農地者: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(包括農、林、漁、牧用地)符合下列情形之一
者:
1.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從事農業生產者。
2.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,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.4公頃以上,其餘農地平均每
人面積0.2公頃,訂有租賃契約,經地方法院公證者。但向政府機關、公私立學校或
公營事業機構租農地者;得不經公證。
3.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.2公頃,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•1公頃,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
計,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•4公頃以上、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•2公頃以上,
從事農業生產者。
五、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。
六、其受理農地範圍應為高雄市內。
貳、 農保加保手續及需備資料
一、 國民身分證正本
二、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十日內)
三、 土地登記謄本一份(十日內)
四、 土地謄本內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“空白”時須申請土地分區證明書
五、 申請人本人親自來會辦理
六、 本人印章
七、勞保、全民健保轉出表
參、 參加農民保險之權益
一、農保現金給付為:生育、身心障礙、喪葬給付三種。
(一)身心障礙給付條件:
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後(指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)身體遺存障害,經診斷為永久殘廢; 或經治療滿(依不同部位區分為6個月以上~2年以上不等)尚未痊癒,身體遺存障害,經診斷為永不復原。
(二)申請農保現金給付請至農會保險部洽辦,不委託外面代辦人(黃牛)辦理以免受騙。
二、自耕農、佃農、雇農參加農保,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投保農會申報。
三、農保加保後,戶籍遷出鳳山區或與農地提供人不同戶、農地移轉、喪失等,即喪失農保資格,必須重新檢具有關証件辦理重審加保,才能保障農保權益。
四、農保被保險人所持加保農地所有權人死亡,應於六個月內檢具農地繼承證明文件,重新向農會申請資格審查認定,如經審查符合資格,保險效力不中斷。
五、生育給付、身心障礙給付、喪葬津貼,應於事故發生日起算二年內檢附相關證件,至本會保險部申請。
肆、 各項給付及申請需具備資料
共同申請證件:
(一)全戶戶籍謄本一份(十日內)
(二)農地地籍謄本一份(十日內)
(三)農地地籍謄本內之土地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“空白”時須申請土地分區證明書
(四)申請人印章及農會存摺
個別申請證件
(一)生育給付:出生證明(正本)、流產證明
(二) 身心障礙給付: 身心障礙診斷書須治療滿(依不同部位區分為6個月以上~2年以上不等)
(三)喪葬津貼:死亡證明書(申請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戶者,應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)
伍、老年農民福利津請領資格
(一)年滿六十五歲且參加農保滿六個月以上。
(二)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生活補助或津貼(如中低收入戶、老人年金)。
(三)未領取勞工保險養老給付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(軍、公、教保險給付)。若在老年農民福
利津貼暫行條例(87、11、13)公佈生效後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,不得申領。
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修正條文訂定排富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。
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合乎下列條件:
一、被保險人之配偶、父母或子女且無職業者。
二、子女年滿二十歲合乎下列之一者可加保:
(一)、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(須附學生證正本)。
(二)、殘障而不能自謀生活者(須附殘障手冊)。
(三)、應屆畢業生,自當學年終了之日起一年內(須附畢業證書)。
(四)、服兵役退伍者,自退伍日起一年內無職業者(須退伍令)。
(五)、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(六)、罹患合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,重大傷病且無職業(須附重大傷病卡)。
申請全民健康保險須附證件:
一、戶口名簿(正本)如與農保被保險人不同戶,需帶雙方之戶口名簿(正本)。
二、本會存摺與存褶印章。
三、曾參加勞保或其他保險退保者,應附其投保單位退保(轉出)表證明文件。
101.08.09更新